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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的规定 1.托运人须按客运站提供的托运传票及标签的要求认真填写,取得运单后请您认真核对到站、收货人姓名、电话等项目,发现差误请及时提出订正。 2.托运货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运站不承担因托运人未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托运而产生的索赔责任或不应由客运站承担的费用支出。 3.托运货物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易碎货物应包装衬托完好,如外包装完好,内部损坏不予负责。 4.托运货物不得虚报货名、不得在托运货物中夹带现金、易碎品及其他重要票证。 5.运费按托运货物的重量计价收费,轻泡货物按国家规定的每立方米折合333公斤后计价收费。 6.由于受天气、道路、班次变更、班车货舱容积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客运站不能保证在预定班次和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最迟运达期限从托运次日起算三至五日内为有效。 第二条:受理方责任 1.受理货物时必须向托运人提供托运单、标签。 2.向托运人提供承运班次、车号、预定到达时间、到达地点、联系电话,托运时未能提供的向托运人约定查询时间并答询。 3.当预定的班次、车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托运人通知变更内容。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负责托运人七日内的一切查询。 第三条:托运方责任 1.托运人办理托运时须提供收货人的准确名称(单位或姓名)、电话、到达站、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货物价值等。 2.由托运人通知收货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提货,本运单项下的货物一经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签收领取,本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即全部完成。 3.因托运人及收货人原因造成的退运,由托运人承担往返程运费。若不支付此费用客运站有权留置该货物;未起运的,理货费不予退还。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托运人如对所托货物有疑义(如未收到、短损、淋湿、灭失、货物不符等)请于七日内凭运单(或运单编号) 5.查询。七日后查询的一切后果由托运人自负。 第四条:保价运输 1.保价运输采用自愿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选定。 2.保价费按物品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计收。 3. 保价额低于物品声明价值的按保价额收取保价费,赔偿时亦按保价额赔偿。 4.保价物品须封装严密,外包装不破损、不变形即为完好交货。 5.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第五条:赔偿办法 1.保价运输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保价额的按保价额赔偿。 2.不保价运输的货物赔偿最高赔偿额按每公斤10元赔偿或按本票运费的5倍赔付,最高赔偿额每票500元。 3.托运时不作价值声明及不作保价选择的,一律视为不保价并按不保价运输的规定赔付。 4.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六条:豁免下列责任 1.不可抗力。 2.由于客运站以外的权力机构发生留置或检查货物而导致的违约行为。 3.货物发生变质或特有的内在瑕疵及缺陷。 4.电子产品、摄影图象或任何形式记录的磁盘遭电磁破坏、删除或其他形式的破坏。 第七条:其他条款 1.托运单是唯一的托运凭证,请您妥善保管。 2.客运站已向托运人履行提示和告知的义务,托运人在托运传票的签字,表示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各条款,若有特殊要求请在托运传票中注明。 第八条:禁止托运物品 禁止托运物品详情请见《旅客须知》中“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